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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1125行审130号

浠水县卫生健康局、可佳兵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2
公开日期
2019-06-18
所属地区
湖北省浠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行政征收
当事人
浠水县卫生健康局;可佳兵;贺丽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鄂1125行审130号申请执行人浠水县卫生健康局,住所地:浠水县清泉镇双桥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1125MB19904131。法定代表人宋前进,局长。被申请执行人可佳兵,男,197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浠水县。被申请执行人贺丽香,女,198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申请执行人浠水县卫生健康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浠卫计征决[2018]第018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浠水县卫生健康局作出的浠卫计征决[2018]第018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

本院认为,被申请执行人违法生育第四个孩子,申请执行人浠水县卫生健康局对其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合法,被申请执行人在收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和征收社会抚养费催告通知书后拒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浠水县卫生健康局作出的浠卫计征决[2018]第018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48672元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 黄 凌

审判员 张向明

审判员 闵应旺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郭 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