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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621财保49号

孟祥义、戚振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2
公开日期
2019-06-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孟祥义;戚振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621财保49号申请人孟祥义,男,1959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系死者孟令泽之父。被申请人戚振阳,男,199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申请人孟祥义与被申请人戚振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戚振阳驾驶的豫E×××**轻型仓栅式货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戚振阳所有的豫E×××**轻型仓栅式货车予以查封(现已扣押至浚县东明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并由其负责保管)。案件申请费120元,由申请人孟祥义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郭 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