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陕0921执18号 申请执行人王义虎,男,汉族。 被执行人黄祖军,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王义虎与被执行人黄祖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2018)陕0921民初89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祖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义虎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祖军偿给付欠款15000元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于2019年1月9日依法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黄祖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纳入失信名单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对被执行人黄祖军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被执行人黄祖军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并责令被执行人黄祖军按财产报告令要求如实报告财产及告知其不如实报告财产的法律后果。 2、本院分别于2019年1月15日、2019年6月4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仅有少量银行存款(仅有几元或几十元),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交易信息、无保险登记信息。 3、2019年2月27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黄祖军在汉阴县农村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汉阴县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汉阴县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汉阴县支行、汉阴县房产管理局、汉阴县车管所、汉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股权、股份等财产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黄祖军在以上金融机构及单位也仅有少量存款(几元或几十元)、无车辆登记信息、在汉阴县城关镇三建司院内(太平村一组)有房地产一套(房屋所有权证:汉房权证2004字第**7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汉国用(2003)字第01-1068号,总建筑面积135.95㎡),该房产处于抵押之中,被执行人黄祖军因在本院有其他案件,该房产被本院另案拍卖中,但因另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拍卖处于中止阶段,暂无交易结果。 4、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将被执行人黄祖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决定书。 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王义虎,王义虎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一)、(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志刚
审判员 刘 华
审判员 兰华群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曾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