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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212执548号之一

开封市祥符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杨飞飞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计划生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2
公开日期
2019-06-15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计划生育)
当事人
开封市祥符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杨飞飞;尚会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212执548号之一申请人开封市祥符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小兵,主任。委托代理人;周辉,系仇楼镇计生办主任。被执行人杨飞飞,男,汉族,1993年12月23日生,住开封市祥符区,。被执行人尚会芳,女,汉族,1993年10月29日生,地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开封市祥符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杨飞飞、尚会芳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中,申请人提出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2018)豫0212行审475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梅芳

人民陪审员  胡 婷

人民陪审员  丁富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蓓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