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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1026执75号之二

马某、岑某婚姻家庭、继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那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2
公开日期
2019-06-18
所属地区
那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婚姻家庭、继承
当事人
马某;岑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1026执7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马某,女,1980年2月2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那坡县。

被执行人:岑某(曾用名:岑进),男,1977年2月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那坡县。 申请执行人马某与被执行人岑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那坡县人民法院2018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8)桂1026民初62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岑某应当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以下义务:向权利人马某支付补偿金人民币30000元,案件执行费350元。因被执行人岑某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马某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执行干警依法开展执行工作,于2019年4月1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岑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并于当日作出(2019)桂1026执7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岑某所有的:车牌号为桂L×××××的广州本田凌派牌黑色小型汽车一辆。被执行人岑某于2019年5月31日将案款30000元存入本案专户并缴纳350元执行费,本院于当日依法作出(2019)桂1026执75号《执行裁定书》之一,裁定解除对被执行人岑某所有的上述车辆的查封措施。至此,本案执行完毕。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那坡县人民法院2018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8)桂1026民初620号《民事调解书》及本院立案执行的(2019)桂1026执75号案以强制执行方式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梁汉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党家骏

书记员李青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