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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603执242号

柳玉军与王小宏追偿权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2
公开日期
2019-06-20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柳玉军;王小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陕0603执242号

申请执行人:柳玉军,男,1955年5月5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现住安塞区。

被执行人:王小宏,男,197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现住安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柳玉军与被执行人王小宏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人柳玉军与被执行人王小宏自愿达成和解履行协议,并于2019年6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本院予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95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18)陕0603执24211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海 龙审  判  员   杜 志 波审  判  员   高    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郭    莉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