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1322民初1915号
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梅苑开发区上梅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谟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洪波,男,汉族,湖南省新化县,系特别授权。
被告:康利平,男,1977年11月17日出生,住新化县。
被告:刘毛妹,女,1980年6月5日出生,住新化县。
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康利平、刘毛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
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刘益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李 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