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甘0702执2936号 申请执行人张兴泳,男,汉族,1972年10月18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住本区。 被执行人马东东,男,汉族,1992年11月5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住本区。 申请执行人张兴泳与被执行人马东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甘0702民初11319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由被执行人马东东偿还申请人张兴泳借款63688元。现被执行人马东东已履行39000元,下剩24688元双方协商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张兴泳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甘0702执293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何洪波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勇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