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19)陕0621执174号 
申请执行人:黑京峰,男,汉族,1985年7月25日出生,陕西省延长县人,现住陕西省延安市,公民身份号码:61062XXXX507252413。
被执行人:赵扬娃,男,汉族,1971年9月13日出生,陕西省延长县村民,现住延安市育英中学附近,公民身份号码:61062XXXX109132657。本院在执行黑京峰申请执行赵扬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黑京峰于2019年3月18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8)陕0621民初93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调解书确定的由被执行人赵扬娃偿还申请执行人黑京峰借款本金16500元及其中本金10000元从2016年5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107元及执行申请费。本案执行过程如下:1、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于2019年3月21日微信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赵扬娃在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于2019年3月18日和3月27日共两次通过全国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赵扬娃名下银行存款、工商经营、互联网金融、车辆登记、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 查明赵扬娃名下无存款、工商经营、车辆、证券等可供执行财产。3、于2019年3月20日通过延长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对被执行人赵扬娃的房产信息进行了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赵扬娃名下无房产信息。4、于2019年3月27日将被执行人赵扬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期限2年,同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5、于2019年5月13日到赵扬娃户籍所在地的延长县XX镇XX村XX村进行了调查,通过该村村委会查明赵扬娃在村里无住房、无果园、无土地且本人经常不在该村居住。6、因被执行人赵扬娃涉案多,本院已经以其他案件对被执行人赵扬娃采取拘留措施并对其进行网络布控。7、于2019年6月10日与申请执行人黑京峰进行终本约谈,经征求申请执行人黑京峰的意见,申请执行人黑京峰表示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并书面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9)陕0621执17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房国平审  判  员  张亚媚审  判  员  李  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艳伟 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