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521民初1430号
原告:邵东鸿宸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邵东县宋家塘街道办事处兴禾大道**运昌财富广场****。
法定代表人:王昆,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霞(该公司职员),住邵东县。
被告:唐健(曾用名唐建),男,195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东鸿宸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健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邵东鸿宸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邵东鸿宸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东鸿宸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92元,减半收取296元,由原告邵东鸿宸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曾利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佘堆元 代理
书记员 申 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