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5民初11676号
原告:陈焕强,男,197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东源县新回龙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国驹,广东卓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国文,男,197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紫金县。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受理上述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同年5月27日签收了本院送达的《预交诉讼费通知单》,但原告未在指定期间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未在指定期间内交纳诉讼费,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陈焕强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吴晓岚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婵
审判员 吴晓岚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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