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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5民初11676号

陈焕强与彭国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2
公开日期
2021-07-20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焕强;彭国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5民初11676号

原告:陈焕强,男,197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东源县新回龙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国驹,广东卓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国文,男,197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紫金县。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受理上述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同年5月27日签收了本院送达的《预交诉讼费通知单》,但原告未在指定期间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未在指定期间内交纳诉讼费,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陈焕强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吴晓岚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婵

审判员  吴晓岚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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