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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523执541号

邓某1、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邵阳县电力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2
公开日期
2019-06-18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邓某1;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邵阳县电力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523执541号 申请执行人邓某1,男,汉族,2008年8月31日出生,住邵阳县。 法定代理人邓某2,男,汉族,1984年4月24日,住邵阳县。 被执行人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邵阳县电力分公司,住所地邵阳县塘渡口镇白虎街老林业局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23MA4L3CFK18。

法定代表人:罗敏,男,汉族,1965年3月15日出生,住邵阳县,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邓某1申请被执行人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邵阳县电力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邵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湘0523民初23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邵阳县电力分公司主动履行了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了案款3.83856万元,本案予以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邵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湘0523民初231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罗 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一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