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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2323执5号

施池、巴文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2
公开日期
2019-06-20
所属地区
云南省牟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施池;巴文洪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云2323执5号申请执行人施池,女,汉族,云南省楚雄市人。被执行人巴文洪,男,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施池与巴文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2018)云2323民初52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巴文洪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施池借款50,000.00元及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45,000.00元、诉讼费1,088.00元。因被执行人巴文洪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施池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巴文洪无银行存款,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依法将巴文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施池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2019)云2323执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本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 林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徐丽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