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云0128执165号
申请执行人:包昌羽,男,1964年4月15日生,云南省禄劝县人,住本自治县。
被执行人:王加泽,男,1984年6月8日生,彝族,云南省禄劝县人,住本自治县。本院于2019年2月7日立案执行包昌羽申请执行王加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0150.00元,申请执行费202.00元。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于2019年2月7日、6月12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加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2019年5月8日经征询申请人意见,申请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维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