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092民初1402号之一
申请人:刘昌浩,男,198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
被
申请人:威海华威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港路**-201。
法定代表人:房娜。
申请人刘昌浩与被告申请人威海华威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鲁K×××**号车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刘昌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威海华威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鲁K×××**号车辆,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丽红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沈 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