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02民初6766号
原告:宋某某,男,198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陈某某,男,196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张某某,女,196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原告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张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
原告宋某某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
审判员 胡乃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徐浩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