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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02民初6766号

宋某某与陈某某、张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2
公开日期
2021-05-24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宋某某;陈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02民初6766号

原告:宋某某,男,198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陈某某,男,196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张某某,女,196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原告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张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

原告宋某某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

审判员  胡乃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徐浩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