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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503民初1277号

东营港经济开发区东港机械租赁站与王金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2
公开日期
2019-06-19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东营港经济开发区东港机械租赁站;王金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503民初1277号

原告:东营港经济开发区东港机械租赁站,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港经济开发区东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500MA3FMMDH86。经营者:刘钢廷,男,1966年5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

被告:王金海,男,197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苏省盐城市都区。

原告东营港经济开发区东港机械租赁站与被告王金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原告东营港经济开发区东港机械租赁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东营港经济开发区东港机械租赁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岳桂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鹏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