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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72民特157号

钟光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2
公开日期
2021-06-07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案由
申请海事债权登记与受偿
当事人
钟光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72民特157号

申请人:钟光辉,男,197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普兰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金柱,荣成石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钟光辉因“鲁荣渔52800号”渔船船舶所有人韩孟云拖欠其工资款,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对申请人就“鲁荣渔52800号”渔船享有的船员工资等共计50000元予以登记,并提供了相关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债权登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钟光辉债权登记的申请。申请登记费1000元,由申请人钟光辉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 鹏

审判员 丁启学

审判员 李俊锋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刘振华

书记员李晓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