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72民特157号
申请人:钟光辉,男,197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普兰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金柱,荣成石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钟光辉因“鲁荣渔52800号”渔船船舶所有人韩孟云拖欠其工资款,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对申请人就“鲁荣渔52800号”渔船享有的船员工资等共计50000元予以登记,并提供了相关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债权登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钟光辉债权登记的申请。申请登记费1000元,由申请人钟光辉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 鹏
审判员 丁启学
审判员 李俊锋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刘振华
书记员李晓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