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1224执399号
申请执行人: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刘云星,男,197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云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12执80号执行裁定,应执行标的额为货款人民币46231.77元及违约金,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93元。执行中,本院实施了以下执行行为:
一、2019年4月3日,向被执行人刘云星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二、2019年4月3日,经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刘云星无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
三、2019年5月17日,经传统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刘云星无不动产登记;
四、2019年6月11日,向被执行人刘云星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同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2019年6月12日,约谈申请执行人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并告知上述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后续措施和权利,并听取了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
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唐发
审判员 方显章
审判员 徐永瑞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蔡向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