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9刑更270号罪犯陈件明,男,196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22日作出(2005)株中法刑一初字第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陈件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4676.25元(已付2000元)。罪犯陈件明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6日作出(2006)湘高法刑一终字第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6年5月18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6年4月6日至2026年1月7日止。病犯。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2日作出(2008)湘高法刑执字第649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8日作出(2011)湘高法刑执字第74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本院于2013年1月24日作出(2013)益刑执字第304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益刑执字第1316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2016)湘09刑更949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鞋帮加工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2016年度全年无安全事故奖3分;2017年8月7日行为养成差扣10分;2017年10月13日未打报告词扣10分;2018年9月16日因行为养成差扣20分。本次考核时段,共获表扬5次,余280.5分(2016年8月至2018年9月)。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件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件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5年6月7日),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孟令球
审 判 员 徐光辉
审 判 员 徐高龙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 雷志华
书 记 员 鲁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