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湘0922行初78号 原告李仲伯,男,汉族,1948年3月14日出生,居民,住益阳市资阳区。 委托代理人高永爱,湖南九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益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所地益阳市龙洲南路**。 法定代表人胡能灿,该登记中心主任。 出庭负责人曹国华,该登记中心主任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雅琴,女,该登记中心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王雨霞,湖南博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第三人益阳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住,住所地益阳市团圆南路/div> 法定代表人周放鑫,该服务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祝改,湖南博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诚,湖南博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第三人益阳市城区城市信用社资产管理办公室,住,住所地益阳市康富南路**/div> 法定代表人吴建军,该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丹,湖南求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曹峰,男,该办公室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第三人皮庆华,男,196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 第三人益阳金锤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人民路iv> 法定代表人石莹莹,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仲伯提起的诉益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第三人益阳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益阳市城区城市信用社资产管理办公室、皮庆华、益阳金锤拍卖有限公司房屋登记管理行政登记一案,原告李仲伯以本案为非初始转移登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仲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李仲伯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仲伯承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杨 勇
人民陪审员 汤迪连
人民陪审员 胡艳桃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肖霞
书记员欧阳小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