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1602执1904号之一 申请人郭佳欣,男,生于1998年8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执行人广安中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万新二街**。 法定代表人兰华,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1602民初3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郭佳欣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安中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广安中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为申请人杨德琼办理位于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城南房屋的房屋权属证书,并向郭佳欣支付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未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违约金10000元。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限其在三日内履行义务及七日内申报财产,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申报财产,本院又于2019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并于2019年5月7日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在执行系列案件中,通过总对总网络平台查询,被执行人广安中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通过在广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查询,被执行人广安中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辖区内无房产登记信息。2018年8月27日,本院对广安中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住所地进行现场堪查,查明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门市无人上班,系停业状态,且在门口已悬挂另一公司的牌子,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兰华下落不明。2018年9月29日,本院对万盛社区书记的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广安中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不在该地营业,其工商登记显示,该公司的注册地并未发生变更。同时查明,被执行人广安中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由兰华、贺金龙二个股东组成,注册资本800万元,兰华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中还查明,被执行人广安中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广安中正大酒店有限公司享有475万元的股权,持股比例为95%,针对该系列案件,本院合并执行中,所有执行措施均以本院(2018)川1602执905号案件作出,因此,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作出(2018)川1602执905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广安中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广安中正大酒店有限公司享有95%的股权予以了冻结,并向广安中正大酒店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在冻结期间,不得办理被冻结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广安中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股息和红利,被冻结的股权被执行人不得自行转让。 同时,本院于2019年5月7日向广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对位于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城南房屋以申请人郭佳欣为权利人办理不动产权证书。2019年5月17日,本院将执行情况及查明的被执行人的财状况告诉了申请人,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川1602民初3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需处置股权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院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所作出的强制措施仍然有效,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魏光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川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