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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825执1955号

吴小胜、孔祥森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2
公开日期
2019-06-15
所属地区
河南省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小胜;孔祥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825执1955号

申请执行人:吴小胜,男,197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温县。

被执行人:孔祥森,又名孔森,男,1973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温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小胜与被执行人孔祥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私下已和解,并于2019年6月12日撤销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0825执19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牛卫平

审判员  杨太平

审判员  杨得坡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杜华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