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0682民初1326号
原告:杨维坤,男,生于1961年9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鞠毅,四川联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泰合恒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孝感镇联合居委会**(联合居委会办公室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309368655Q。
法定代表人:王晓东,职务不详。
原告杨维坤与被告四川泰合恒远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
原告杨维坤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维坤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梁小隆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家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