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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821执282号

蒙晓才、马文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2
公开日期
2019-06-21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蒙晓才;马文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821执282号

申请执行人:蒙晓才,男,197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南县。

被执行人:马文强,男,1971年4月2日出,汉族,居民,住平南县。 申请执行人蒙晓才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桂0821民初79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马文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支付利息(另计)给申请执行人,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5元、执行费650元。此外,在本院受理的(2017)桂0821执1359号、(2018)桂0821执182号、673号、877号、1192号、(2019)桂0821执277号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马文强还应偿还借款本金约30万元及利息(另计)给七案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上述七案,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马文强是公职人员,且本院在(2017)桂0821执1359号执行案件中已依法冻结了其工资账户及住房公积金账户。除此之外,本院还调查了被执行人马文强在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登记等处的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后,本院单方面分别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征求各方的意见,最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同意长期扣划被执行人马文强的工资来偿还本案债务。

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马文强可供执行的财产为其可期待的公务员工资,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扣划被执行人的工资来长期履行本案债务。因此,可以先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陆奕竹

审判员  杨思泉

审判员  卢昱成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黄安

书记员  甘健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