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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823民初451号

吴丽平与肖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2
公开日期
2019-06-18
所属地区
江西省峡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丽平;肖向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823民初451号

原告:吴丽平,女,197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江西省峡江县。

被告:肖向华,男,197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江西省峡江县。 原告吴丽平与被告肖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

原告吴丽平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丽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吴丽平负担。

审判员  宋建兵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诗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