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823民初451号
原告:吴丽平,女,197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江西省峡江县。
被告:肖向华,男,197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江西省峡江县。 原告吴丽平与被告肖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
原告吴丽平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丽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吴丽平负担。
审判员 宋建兵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诗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