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723民初699号
原告:江西大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大余县南安镇南安大道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0718391615。
法定代表人:谢龙平,系该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敬辉,系该行职工。(特别授权)
被告:大余县红彤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大余县南安镇金莲山大道**地段**1-6间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3095608181T。
法定代表人:聂郁文,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赣州市财政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健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60700MA35G3P1。
法定代表人:胡强。
被告:聂郁文,男,198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住江西省大余县,
被告:邓天辉,男,1987年6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住江西省大余县,原告江西大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余县红彤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赣州市财政投资运营有限公司、聂郁文、邓天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
原告江西大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赣州市财政投资运营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大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大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赣州市财政投资运营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邹隆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廖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