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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832民初3301号之一

梁山某养殖专业合作社与刘某某、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2
公开日期
2019-06-21
所属地区
山东省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梁山某养殖专业合作社;刘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832民初3301号之一

原告:梁山某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住梁山县。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史作华,山东金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198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东平县。

被告:李某某,女,1983年0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东平县。 原告梁山某养殖专业合作社诉被告刘某某、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对其合法权利作出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梁山某养殖专业合作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610元、诉讼保全费588元,合计1198元由原告梁山某养殖专业合作社负担。

审判员  张永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