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721财保35号
申请人:江西赣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城南大道西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MA35JGDFX9。
法定代表人:黄敬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文楷,男,汉族,1987年11月28日生,该公司职员,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周翊婷,女,汉族,1988年8月11日生,该公司职员,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特别授权。
被
申请人:陈劲阳,男,汉族,1967年9月19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被
申请人:廖素红,女,汉族,1970年12月28日生,住址同上,。
被
申请人:刘士明,男,汉族,1971年5月3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申请人江西赣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劲阳、廖素红、刘士明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于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陈劲阳、廖素红、刘士明名下价值798万元的财产,包括被申请人陈劲阳、刘士明共有的坐落于赣州市长征大道17号中廷广场三层写字楼西(权证号:赣房权证字第S00×××81、S0××82、赣市章国用(2013)第S×××4号);被申请人刘士明在招商银行账户为62×××88的银行存款。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西赣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陈劲阳、刘士明共有的坐落于赣州市长征大道17号中廷广场三层写字楼西(权证号:赣房权证字第S×××1、S0××82、赣市章国用(2013)第S×××4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刘士明的银行存款7980000元(开户行:招商银行,账号:62×××88),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黄旻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代理
书记员 陆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