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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81财保55号之一

吴继芳与李用桂、王立傲申请非诉财产保全一案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2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湖南省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王立傲;李用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81财保55号之一解除申请人吴继芳,男,197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浏阳市。被申请人王立傲,男,195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被申请人李用桂,女,1956年8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解除保全申请人吴继芳与被申请人王立傲、李用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作出(2019)湘0181财保55号民事裁定,裁定对被申请人王立傲、李用桂的银行存款19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吴继芳于2019年6月12日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李用桂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李用桂如下账户的冻结:1、账号为:XXX,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2、账号为:XXX,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朱可可

审判员  陈建勇

审判员  刘安民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