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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2802民初1328号

杨中裕与牟传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2
公开日期
2019-06-17
所属地区
湖北省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中裕;牟传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2802民初1328号原告杨中裕,男,生于1980年2月4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居民,住本市。委托代理人吴恒,男,生于1995年3月30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居民,住本市。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牟传见,男,生于1975年8月4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居民,住本市。

原告杨中裕诉被告牟传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中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杨中裕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汤永靖

人民陪审员  蒋 华

人民陪审员  邓明福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卿先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