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2802民初1328号原告杨中裕,男,生于1980年2月4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居民,住本市。委托代理人吴恒,男,生于1995年3月30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居民,住本市。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牟传见,男,生于1975年8月4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居民,住本市。
原告杨中裕诉被告牟传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中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杨中裕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汤永靖
人民陪审员 蒋 华
人民陪审员 邓明福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卿先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