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陕0117执897号陕西豪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邢芝敬:申请执行人陕西豪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邢芝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117民初3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邢芝敬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豪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已经解除且被执行人已将该案案款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9)陕0117执897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年6月12日结案。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