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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203民初527号

尚淑云与张倾、杨青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2
公开日期
2019-06-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尚淑云;张倾;杨青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203民初527号

原告:尚淑云,女,汉族,1968年11月27日出生,户籍地三门峡市湖滨区,现住陕州区。

被告:张倾,女,汉族,1985年2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三门峡市。

被告:杨青波,男,汉族,1979年3月2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缺席)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淑云与被告张倾、杨清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尚淑云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倾的起诉,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2019年6月11日,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当日,原告尚淑云以庭审中对案件事实陈述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尚淑云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淑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4元,减半收取342元,由原告尚淑云负担。

审 判 长  吕丙林

人民陪审员  芦先菊

人民陪审员  刘红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薛 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