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203民初527号
原告:尚淑云,女,汉族,1968年11月27日出生,户籍地三门峡市湖滨区,现住陕州区。
被告:张倾,女,汉族,1985年2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三门峡市。
被告:杨青波,男,汉族,1979年3月2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缺席)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淑云与被告张倾、杨清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尚淑云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倾的起诉,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2019年6月11日,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当日,原告尚淑云以庭审中对案件事实陈述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尚淑云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淑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4元,减半收取342元,由原告尚淑云负担。
审 判 长 吕丙林
人民陪审员 芦先菊
人民陪审员 刘红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薛 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