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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402执1224号

玉溪红塔区同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张富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2
公开日期
2019-06-20
所属地区
云南省玉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玉溪红塔区同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张富有;唐凤玲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云0402执1224号申请执行人玉溪红塔区同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南北大街**。

法定代表人:杨洪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林,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张富有,男,1966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div>被执行人唐凤玲,女,1965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住址同上/div>申请执行人玉溪红塔区同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富有、唐凤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5日作出的(2017)云0402民初6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民事判决书确认:由张富有、唐凤玲连带偿还玉溪红塔区同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元及2014年10月20日至2017年3月6日止的利息8671元,2017年3月7日起的利息按年利率12%计算,利随本清。案件受理费766元,公告费600元,由张富有、唐凤玲负担。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由被执行人张富有、唐凤玲连带偿还申请执行人玉溪红塔区同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元及2014年10月20日至2017年3月6日止的利息8671元,2017年3月7日起的利息按年利率12%计算,利随本清;负担案件受理费766元(已退还申请执行人,待向被执行人执行后直接交至本院财务室),公告费600元;应交执行费489元(申请执行人未预交),以上合计40526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富有、唐凤玲下落不明,在相关金融机构查无可供执行的存款,在房管部门查无房屋产权登记信息,在车管部门查无车辆登记信息,且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张富有、唐凤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现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云0402执122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请求本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后,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仇国贵

审判员  杨 洁

审判员  王 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执行员  邹从林

书记员  杜 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