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7民初6435号
原告:袁华香,女,汉族,1942年11月25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告:潘学波,男,汉族,1970年10月26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新光华街7号航天科技大厦11楼。
负责人:凤奕。 原告袁华香与被告潘学波、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原告袁华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袁华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熙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肖凌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