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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623执异25号

古西香与田晖与代虎林、曹棽芳、代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2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四川省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田晖;代虎林;曹琴芳;代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川0623执异25号案外人:古西香,女,198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德阳市旌阳区。

委托代理人:郭婷婷,四川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田晖,女,196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中江县。

被执行人:代虎林,男,196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中江县。

被执行人:曹琴芳,女,196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中江县。

被执行人:代辉,男,198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中江县。本院在执行田晖申请执行代虎林、曹琴芳、代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古西香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来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2019年6月11日,案外人古西香自愿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案外人古西香自愿撤回异议申请,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古西香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文太

审判员  彭玉莲

审判员  陈明荣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肖 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