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0581民初2231号
原告:杜成李,男,1963年1月10日生,汉族,住腾冲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周竹,云南援边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郑家良,男,1978年8月4日生,汉族,住腾冲市。
被告:郑水英,女,1943年7月8日生,汉族,住腾冲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家良,系被告郑水英之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杜成李与被告郑家良、郑水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
原告杜成李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成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成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成李负担。
审判员 朱利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钏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