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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581民初2231号

杜成李与郑家良、郑水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2
公开日期
2019-06-18
所属地区
云南省腾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杜成李;郑家良;郑水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0581民初2231号

原告:杜成李,男,1963年1月10日生,汉族,住腾冲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周竹,云南援边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郑家良,男,1978年8月4日生,汉族,住腾冲市。

被告:郑水英,女,1943年7月8日生,汉族,住腾冲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家良,系被告郑水英之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杜成李与被告郑家良、郑水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

原告杜成李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成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成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成李负担。

审判员  朱利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钏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