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683执恢17号申请执行人申越,男,1988年6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武汉市。被执行人徐荣国,男,1964年8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枣阳市。被执行人柯树英,女,1963年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徐荣国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越与徐荣国、柯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2014年11月24日,徐荣国、柯树英将其所有的位于枣阳市西园村七组房屋(房产证:XXX号)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枣阳国用(1998)字第XXX号]抵押给申越借款XXX万元,并办理了房屋他项权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徐荣国、柯树英所有的位于枣阳市西园村七组建筑面积XXX㎡的房屋(房产证为XXX号)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枣阳国用(1998)字第XXX号]。
二、查封期限三年。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将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三、限徐荣国、柯树英自房地产被查封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对查封的房地产进行评估、拍卖、变卖,以清偿所欠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智勇
审判员 刘东武
审判员 郭群青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普光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