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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683执恢17号

申越与徐荣国、柯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2
公开日期
2019-06-21
所属地区
湖北省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申越;徐荣国;柯树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683执恢17号申请执行人申越,男,1988年6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武汉市。被执行人徐荣国,男,1964年8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枣阳市。被执行人柯树英,女,1963年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徐荣国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越与徐荣国、柯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2014年11月24日,徐荣国、柯树英将其所有的位于枣阳市西园村七组房屋(房产证:XXX号)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枣阳国用(1998)字第XXX号]抵押给申越借款XXX万元,并办理了房屋他项权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徐荣国、柯树英所有的位于枣阳市西园村七组建筑面积XXX㎡的房屋(房产证为XXX号)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枣阳国用(1998)字第XXX号]。

二、查封期限三年。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将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三、限徐荣国、柯树英自房地产被查封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对查封的房地产进行评估、拍卖、变卖,以清偿所欠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智勇

审判员  刘东武

审判员  郭群青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普光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