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102执379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渝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姜燕,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姜燕,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
被执行人:郭忠政,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 申请执行人西安渝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姜燕与被执行人郭忠政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102民初52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西安渝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姜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70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94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2、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但与本案执行标的相比明显畸小,且无法通过网络扣划,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3、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证券开户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4、通过西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5、本院已经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代为查找被执行人并调查被执行人在户籍所在地的财产信息,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6、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7、上述执行情况已经函告申请人。本案申请执行人未受偿的金额为70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940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东荣
审判员 吴利平
审判员 王 超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潘 婷 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