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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522民初2425号

王存兴与马复军、王九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2
公开日期
2019-06-20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存兴;马复军;王九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522民初2425号

原告:王存兴(曾用名王存星),男,1956年2月1日出生,住安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芳,河南信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复军(曾用名马海平),男,1957年4月26日出生,住安阳县。

被告:王九娣,女,1956年11月17日出生,住安阳县。

原告王存兴与被告马复军、王九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王存兴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核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存兴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存兴负担。

审判员  魏志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闫 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