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522民初2425号
原告:王存兴(曾用名王存星),男,1956年2月1日出生,住安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芳,河南信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复军(曾用名马海平),男,1957年4月26日出生,住安阳县。
被告:王九娣,女,1956年11月17日出生,住安阳县。
原告王存兴与被告马复军、王九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王存兴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核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存兴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存兴负担。
审判员 魏志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闫 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