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92民初1571号
原告:黄志成,男,197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彦光,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史鑫,男,198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超,河南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友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区展翔路****楼-1~****。
法定代表人:李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勍,河南并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志成与被告史鑫、河南友祥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原告黄志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志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晓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文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