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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92民初1571号

黄志成与史鑫、河南友祥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2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志成;史鑫;河南友祥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92民初1571号

原告:黄志成,男,197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彦光,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史鑫,男,198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超,河南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友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区展翔路****楼-1~****。

法定代表人:李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勍,河南并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志成与被告史鑫、河南友祥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原告黄志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志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晓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文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