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陕0602民初1970号  
原告:延安迎鑫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779930219B
法定代表人:马贵龙,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宇东,男,汉族,1985年5月30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系公司员工,现住宝塔区。
被告:吉永成,男,汉族,1972年9月2日出生,现住延安市富县,公民身份号码:61062XXXX209021352原告延安迎鑫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吉永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提供被告吉永成的地址及联系方式不准确,经多次查找均无法找到被告吉永成,致使本院无法及时向被告吉永成送达民事起诉状及开庭传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延安迎鑫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84元,原告已预交,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赵海红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高琼英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