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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602民初1970号

延安迎鑫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永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2
公开日期
2019-06-20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延安迎鑫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吉永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陕0602民初1970号  

原告:延安迎鑫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779930219B

法定代表人:马贵龙,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宇东,男,汉族,1985年5月30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系公司员工,现住宝塔区。

被告:吉永成,男,汉族,1972年9月2日出生,现住延安市富县,公民身份号码:61062XXXX209021352原告延安迎鑫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吉永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提供被告吉永成的地址及联系方式不准确,经多次查找均无法找到被告吉永成,致使本院无法及时向被告吉永成送达民事起诉状及开庭传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延安迎鑫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84元,原告已预交,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赵海红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高琼英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