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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4财保302号

赵琦、闫晓阁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2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赵琦;闫晓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4财保302号

申请人:赵琦,男,198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贺,河南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闫晓阁,女,198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申请人赵琦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闫晓阁名下银行存款413297元或查封同等价值其他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琦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闫晓阁名下银行存款413297元或查封同等价值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2586元,由申请人赵琦垫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天霜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庄莹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