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922民初1382号
原告:湖南大汉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雄天路**孵化楼**栋**。
法定代表人:付翠莲,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友,湖南同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文进,男,198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桃江县。 原告湖南大汉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彭文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
原告以被告彭文进补缴了全部拖欠的物业费为由,于同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被告已补缴了拖欠的物业费,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大汉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湖南大汉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赵敏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苏谷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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