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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922执恢75号之一

张莉、庞开祥、郭国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2
公开日期
2019-06-24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莉;庞开祥;郭国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922执恢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莉,女,汉族,1976年11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南江县。

被执行人:庞开祥,男,汉族,1971年6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南江县。

被执行人:郭国华,女,汉族,1973年10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南江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莉与被执行人庞开祥、郭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莉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川1922执恢7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雷 强

审判员 钟 波

审判员 岳岐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杜仲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