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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625民初2793号

王体友与谢付得、晋孝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2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体友;谢付得;晋孝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1625民初2793号原告王体友,男,汉族,1962年10月28日生,住河南省郸城县。被告谢付得,男,汉族,1969年7月19日生,住河南省郸城县。被告晋孝峰,男,汉族,1982年7月20日生,住河南省郸城县。

原告王体友与被告谢付得、晋孝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体友、被告谢付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晋孝峰经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体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2018年7月9日,借款人赵云飞向原告王体友借款100000元,约定每月利息3000元,由谢付得、晋孝峰进行担保,并于2018年12月9日前偿还。如到期不还,借款人、担保人愿将自己的车辆房产等所有财产过户给借款人,以抵做借款人的借款;如到期联系不到借款人,出借人可以直接起诉担保人,起诉费、本金、利息、违约金、执行费等,均由担保人承担。被告谢付得、晋孝峰出具担保书一份,自愿为赵云飞进行担保,如借款人不按时还款,二被告自愿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至今未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如所请。谢付得辩称,我知道借钱的事情,当时说的是借款50000元,而不是100000元,在广场东南角车上签的字,我没有看借款金额,借款人赵云飞下落不明,他媳妇的微信还在使用,原告王体友在起诉前打过一次电话,我说只有50000元,怎么变成100000元了。晋孝峰未到庭答辩。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7月9日赵云飞向原告王体友借款100000元,约定月息3分,由被告谢付得、晋孝峰负连带担保责任。后赵云飞将该借款利息结算至2018年11月9日。借款人赵云飞下落不明后,原告王体友向被告谢付得、晋孝峰多次催要,至今未还。原告王体友起诉来院。

本院认为,被告谢付得、晋孝峰为赵云飞担保,向原告王体友借款100000元,事实清楚,现赵云飞下落不明,原告王体友请求二被告偿还借款,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二被告应当偿还,原告王体友要求被告谢付得、晋孝峰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借款合同中,原、被告约定的利息过高,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按年利率的24%支付借款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谢付得、晋孝峰偿还原告王体友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的24%计算,从2018年11月9日起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王体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谢付得、晋孝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卫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逸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