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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204执恢100号

申秋勇、郭小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2
公开日期
2019-06-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申秋勇;郭小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204执恢100号

申请人:申秋勇,男,汉族,1966年2月5日出生。

被执行人:郭小成,男,汉族,1966年10月24日出生。申秋勇申请执行郭小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204民初13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郭小成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申秋勇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本院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申请人申秋勇执行到位案款40000元,申请人撤销对被执行人郭小成的执行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204民初13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中阁

审 判 员  赵 丽

代理

审判员  王 静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吕 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