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922执2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江县新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南江镇光雾山大道朝阳中段朝宛居****。
法定代表人:郭四海,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中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莲花路**4-1。
法定代表人:邓成孝,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江县新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中川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南江县新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川1922执22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雷 强
审判员 钟 波
审判员 岳岐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杜仲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