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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505民初1289号

商秀嵩与高山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2
公开日期
2019-06-21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商秀嵩;高山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505民初1289号

原告:商秀嵩,男,198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

被告:高山山,男,1987年2月5日出生,汉族。

原告商秀嵩与被告高山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予以受理。

本院认为,本院按照原告商秀嵩提供的被告高山山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均无法通知被告高山山应诉,原告商秀嵩未能向本院进一步提供被告高山山的准确送达地址,亦未按相关规定到本院办理公告送达事宜,造成本院对案件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商秀嵩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丁艾花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殷媛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