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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1002执511号

莫金焕与杨安峰、庄永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2
公开日期
2021-09-03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莫金焕;杨安峰;庄永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1002执511号

申请执行人:莫金焕,男,195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

被执行人:杨安峰,男,197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扬州市邗江区。

被执行人:庄永勤,女,1978年8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扬州市广陵区。关于申请执行人莫金焕与被执行人杨安峰、庄永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1002民初32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莫金焕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人莫金焕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束玮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