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1002执511号
申请执行人:莫金焕,男,195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
被执行人:杨安峰,男,197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扬州市邗江区。
被执行人:庄永勤,女,1978年8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扬州市广陵区。关于申请执行人莫金焕与被执行人杨安峰、庄永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1002民初32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莫金焕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人莫金焕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束玮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燕 来源:百度“”